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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XIV — 临床评价

来源EU MDR 2017/745 Annex XIV | OJ L 117, 5.5.2017

第A部分 — 临床评价

临床评价要求(第61条)

制造商须进行临床评价,以确认:

  • 器械符合 附件I GSPR 的相关要求
  • 器械的预期收益超过风险

临床评价路径

路径1 — 临床数据(优先)

  • 制造商自身器械的临床调查数据
  • 文献综述(科学文献搜索)
  • 等效器械的临床数据(须证明等效性)

路径2 — 等效器械

  • 须证明与等效器械在技术、生物和临床特征上的等效性
  • Class III 和植入类器械须与等效器械制造商签订合同,获取技术文件访问权

临床评价报告(CER)内容

  1. 范围界定:器械描述、预期目的、目标患者群体
  2. 临床背景:疾病/状况的临床背景、现有治疗方案
  3. 文献搜索策略:搜索数据库、关键词、纳入/排除标准
  4. 文献评估:文献质量评估、数据提取
  5. 临床数据分析:安全性和性能数据汇总
  6. GSPR符合性:临床数据对GSPR的支持
  7. 收益/风险分析:基于临床数据的收益/风险评估
  8. 结论:临床评价结论
  9. PMCF计划参考

临床评价更新

  • CER须定期更新(至少与PSUR同步)
  • Class III 和植入类器械:公告机构须审核CER

第B部分 — 上市后临床跟踪(PMCF)

PMCF计划内容

  • PMCF活动的总体目标和理由
  • 具体方法和程序(PMCF研究、调查问卷、文献综述等)
  • 参考相关协调标准(EN ISO 14155
  • 时间表

PMCF报告

  • PMCF报告须纳入CER更新
  • 须说明PMCF活动的结果及其对CER结论的影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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