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XV — 临床调查
来源:EU MDR 2017/745 Annex XV | OJ L 117, 5.5.2017
第I章 — 一般要求
适用范围
附件XV适用于以下目的的临床调查:
- 证明器械符合本法规要求(第62条)
- 豁免临床调查的情形(第61(4)-(6)条)
- 上市后临床跟踪(PMCF)研究(附件XIV第B部分)
伦理原则
临床调查须遵循:
- 赫尔辛基宣言(Declaration of Helsinki)原则
- ICH E6 GCP(良好临床实践)
- EN ISO 14155(医疗器械临床调查标准)
第II章 — 申请文件
申请文件清单
向主管机构提交临床调查申请时,须包含:
| 文件类别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申请表 | 申请人信息、器械信息、调查概述 |
| 调查计划(CIP) | 见第III章 |
| 研究者手册(IB) | 器械描述、临床前数据、已有临床数据 |
| 知情同意书 | 受试者/法定代理人签署的知情同意文件 |
| 伦理委员会意见 | 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|
| 保险证明 | 受试者伤害赔偿保险 |
| 制造商声明 | 器械符合GSPR(临床性能除外)的声明 |
| 技术文件摘要 | 器械设计、制造、预期目的的技术概述 |
| EUDAMED注册 | 临床调查在EUDAMED中的注册信息 |
申请提交流程
申请人提交 → 主管机构审查(30天)→ 批准/拒绝/要求补充
↓
伦理委员会并行审查
↓
双重批准后方可开始调查注意:根据第62(4)条,主管机构须在收到有效申请后30天内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。对于涉及植入式器械或III类器械的调查,审查期可延长至45天。
第III章 — 临床调查计划(CIP)
CIP必须包含的内容
1. 一般信息
- 调查标题、唯一标识符(CIV-ID)
- 申请人/申办方信息
- 调查地点和主要研究者
2. 调查目的和设计
- 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
- 研究设计(随机对照、单臂、前瞻性等)
- 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
- 统计方法和样本量计算
3. 受试者选择
- 纳入标准
- 排除标准
- 目标人群描述
4. 器械信息
- 器械描述和预期目的
- 器械安装、维护和使用说明
- 对照器械(如适用)
5. 调查程序
- 访视计划和时间表
- 数据收集方法
- 随访期限
6. 安全性监测
- 不良事件定义和分级
-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程序
-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(DSMB)设置(如适用)
- 调查暂停/终止标准
7. 统计分析计划
- 主要分析方法
- 缺失数据处理
- 中期分析计划(如适用)
8. 伦理考虑
- 知情同意程序
- 受试者隐私保护
- 弱势群体保护措施
第IV章 — 受试者保护
知情同意要求
知情同意须满足:
- 书面形式,受试者/法定代理人签署
- 在调查开始前获得
- 受试者有权随时撤回同意而不受任何不利影响
知情同意书须包含:
- 调查的性质、目的、持续时间和程序
- 预期收益和可预见风险
- 受试者的权利(包括撤回权)
- 保密性保护措施
- 赔偿和保险安排
- 研究者联系方式
弱势群体保护
未成年人:
- 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
- 须获得未成年人本人的赞同(assent)
- 仅在成人无法参与且调查对未成年人有直接收益时方可进行
无行为能力成人:
- 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
- 须尽可能获得受试者本人意愿
- 仅在调查对该群体有直接收益时方可进行
紧急情况:
- 可在未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纳入受试者
- 须在事后尽快获得知情同意
- 须有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紧急程序
第V章 — 调查实施
研究者职责
- 按照CIP实施调查
- 记录所有不良事件
- 向申办方报告严重不良事件(24小时内)
- 保存调查记录(至少15年)
申办方职责
- 确保调查按照CIP实施
- 监查调查实施情况
- 向主管机构报告严重不良事件(7天内)
- 提交年度安全报告
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时限
| 事件类型 | 报告时限 |
|---|---|
| 意外严重不良器械效应(USADE)导致死亡或不可预见的严重健康损害 | 7天 |
| 其他USADE | 15天 |
| 严重公共卫生威胁 | 2天 |
| 年度安全报告 | 每年 |
第VI章 — 调查结束与报告
调查结束通知
申办方须在调查结束后15天内通知主管机构,说明:
- 调查结束日期
- 提前终止的原因(如适用)
临床调查报告
调查结束后1年内须提交临床调查报告,包含:
- 调查摘要
- 主要结果和次要结果
- 统计分析结果
- 安全性数据汇总
- 结论
报告须上传至EUDAMED(在EUDAMED完全运行后)。
豁免临床调查的情形(第61(4)-(6)条)
以下情形可豁免临床调查:
- 第61(4)条:器械与已上市器械等效,且可获取等效器械的技术文件
- 第61(5)条:器械仅用于测量,且无临床调查的合理理由
- 第61(6)条:植入式III类器械和第III类有源器械须进行临床调查,除非:
- 使用已上市器械的现有临床数据(需证明等效性)
- 器械是对已上市器械的改进,且改进不影响安全性和性能

